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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牛路水库工程位于从化区良口镇,是一座以供水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的中型水库,建成后将作为广州市应急战略备用水源,为广州市北部地区提供优质饮用水。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11月24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从国土征预字〔2016〕59号),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自然资源部批准(自然资函〔2019〕700号)同意将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赤树村、达溪村、和丰村、良新村、石岭村、团丰村地段共436.90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广州市人民政府已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穗府(从化)征〔2020〕6号),本次征收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为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上述土地在征收工作开展后,涉及的被征收户中,大部分已完成搬迁、交地。被征收人在征收批复范围内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尚未办理补偿登记,既不签订补偿协议亦不配合搬迁。经查,征收实施单位已就该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问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但未获被征收人配合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予以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书面发出《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确认书》、《敦促确认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通知书》。经协商和书面告知后仍拒不确认,征收实施单位已采取公证方式留存协商、书面告知和调查的最终结果的记录,并在良口镇人民政府、良口镇赤树村委、牛轭洞社公告栏张贴《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公示》。

  被征收地上附着物(含房屋、青苗等)地址为从化区良口镇赤树村牛轭洞社12号,权属人陈*辉,位于征收批复范围内,框架结构房屋面积58.67平方米;飘台12.36平方米;水泥地面162.84平方米;水泥地面118.69平方米;水泥地面25.55平方米;自搭阁楼4.96平方米;砖砌水池29.47立方米;砖挡土墙8.47平方米;简易围墙27.04平方米;化粪池1个;独立的农用粪池4.07平方米;铁丝围网181.2平方米;泵井2个;青苗0.3428亩;青苗0.0351亩;青苗0.0643亩;青苗0.6000亩;青苗0.0255亩;青苗0.1503亩;青苗0.6000亩;青苗0.600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土地征收部门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开展实施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鉴于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征收工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及《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规定,作出以下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所拥有的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关于广州市从化区牛路水库建设工程征地等相关工作补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从牛办〔2016〕2号)等规定确定补偿金额,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金额为124,087.05元,青苗补偿金额为36,270.00元;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由广州业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其它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做评估,根据《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因进行牛路水库安置区征地拆迁拟了解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的重置价值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0〕第0026号)、《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人民政府因进行牛路水库征地项目拟了解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的咨询报告》(业评分字〔2023〕第0016号),被征收人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为61,484.60元。征收实施单位已向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办理被征收地上附着物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款的提存公证。

  被征收人如选择“购买安置房”安置方式,按照《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执行,采用先补偿,后回购安置房的形式实施安置,被征收人户内符合安置人口为陈*辉、江燕云、陈家进、陈家伟,可购买1套180㎡户型或2套90㎡户型安置房,回购价为1600元/平方米,购房总价288,000元。签订购房协议后,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奖励23,350.66元(奖励协议另行签订)。

  二、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第十条规定执行。搬迁补助费4500元,若选择购买安置房,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7500元(截至2025年6月),支付期限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完成腾空搬迁并移交地上附着物及用地。

  四、被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将提存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开户银行:广州农商银行城南支行,银行账号:340。被征收人可联系公证处查询提存情况,电线,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凤仪东路159号。

  五、相关社会保障措施按照《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牛路水库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从府办函〔2017〕626号)规定执行。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人未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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